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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步者日报》编辑部  /  La rédaction

每个月,欧洲企业83%的数字采购流向美国企业,累计支出每年达2640亿欧元[1]。2027年的抉择已经摆在眼前:继续规范这种依赖,还是决定建立那个规则所预设的市场。

三十年集中化走到临界点

2017年至2025年间,全球前五大跨国数字企业的合计销售份额从21%增至48%[2]。同期,它们占总资产的比例从17%升至35%[2]。平台市场的集中化由两个结构性因素驱动:网络效应和规模收益。

平台用户越多,越能吸引新用户;规模越大,单位成本增长越慢。大规模持有数据,如今又构成了一道相当高的准入壁垒。经济学家让·梯若尔自1980年代起便已将这一机制系统化:若无监管,价格将失去合理依据,新进入者被拒之门外,创新也随之停滞[3]。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兴起加剧了这一局面。2025年,微软和谷歌主导价值链,并通过与OpenAI等初创企业合作进一步巩固地位[4]。生成式人工智能需要巨大算力、芯片、云服务、人才和数据,而这一切都由科技巨头掌控[4]。

Alphabet、Meta、亚马逊和微软四家公司宣布2025年合计资本支出超过3200亿美元,主要用于人工智能数据中心[4]。仅Meta一家就计划投入600亿至650亿美元,接近2024年的两倍[4]。没有巨头支持,任何新进入者都无法跟上这一节奏。

生产率方面的差距已被记录了三十年。2019年,欧元区每小时生产率为美国的82%,1995年这一数字还是98%[5]。法国经济观察研究所(OFCE)指出,若缺乏对人工智能所依赖的数字资产的投入,其推广实施将无法实现预期的生产率增益[5]。

2026年,法国企业数字技术采用程度仍低于欧洲平均水平[6]。信息技术专业人员数量增长缓慢,公共服务数字化在2020年至2025年间陷入停滞[6]。

据经合组织(OECD)数据,法国与英国并列为研发税收优惠最慷慨的国家之一[4]。然而过去二十年,法国研发投入止步不前,德国、美国、尤其是中国却持续增长[4]。研究税收抵免每年耗资70亿欧元,主要用于弥补法国相对偏高的劳动力成本,并未将创新引向驱动未来生产率的数字应用[4]。

DMA处以罚款,AI法案划定边界,但市场结构依然未变

自2022年起,欧洲出台了一套全球规模最大的数字监管体系:《数字市场法》(DMA)、《数字服务法》(DSA)、《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以及《人工智能法案》(AI Act)。初步效果已经显现:欧盟委员会2026年依据DMA对谷歌处以8.9亿欧元罚款[7]。

这些罚款是自2017年以来欧盟与谷歌一系列反垄断纠纷的延续,该集团被处罚款总额已达103.8亿欧元[7]。苹果被罚5亿欧元,Meta被罚2亿欧元[7]。

这些金额在绝对值上数字可观,但与涉事巨头的营收相比依然微乎其微[8]。欧盟委员会2026年5月发布的DMA年度执行报告也含蓄地承认了这一点[8]。对这些企业而言,在欧洲的违规成本尚未超过不作为的成本[8]。

网络效应一旦锁定市场,事后监管即便执行得当也远远不够。这正是梯若尔所指出的结构性断裂:他强调的是更聪明的监管,而非更多的监管[3]。

在2026年1月发表的文章中,梯若尔、贝尔若和勒泽克吕格-皮耶特里进一步指出了主要壁垒所在[9]:当每个国家都在保护本国冠军企业,行政壁垒又阻碍真正欧洲冠军企业的诞生,欧洲最优秀的初创企业就无法持续壮大[9]。

自2025年起逐步实施的《人工智能法案》揭示了另一种失衡。欧洲中小企业被要求建立文档、绘制风险图、培训员工,否则面临对其体量而言十分沉重的处罚[8]。而委员会扩大的执法权力,主要针对数量有限、绝大多数为美国企业的少数参与者。这些参与者拥有法律团队和资源来消化合规成本。一个本为约束巨头而设计的法规,由此产生了两种速度。监管经济理论早已记录了这一陷阱:复杂规章可能通过提高小型竞争者的准入成本来强化主导地位[3]。

内部市场碎片化使问题进一步恶化。据欧洲审计院特别报告,2026年,2002年记录的障碍中有60%仍然存在[10]。欧盟内部仅有20%的服务提供属于跨境性质[10]。信息技术服务虽然本质上已经无形化,2023年跨境比例却仅为15%[10]。

一项没有杠杆效应的监管:财政视角

法国国家行动路线图包含33项措施,总预算186亿欧元[6]。其中111亿由公共预算出资,占GDP的0.38%[6]。2025年法国公共赤字达1525亿欧元,占GDP的5.1%[11]。财政约束是真实存在的。这勾勒出一个明确的风险:法国在监管合规上的投入多于生产能力建设,而正是生产能力才能构建国家数字工业基础。

“法国2030”计划为2030年前在各行业推广人工智能拨款15亿欧元[4]。仅在2025年一年,四家美国巨头合计宣布了超过3200亿美元的投资[4]。这一差距使得在自由市场轨道上进行任何直接比较都失去意义。

法国2026年预算将数字服务税税率翻倍,从3%提升至在本国境内实现营业额的6%[8]。该税种2024年预计收入约为7亿欧元,2025年约为8亿欧元[8]。相对于数字巨头在法国实现的利润,这一数字被认为远远不足。一种在没有市场对等条件下征收的行业税,通过提高转嫁给用户的运营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为集中化提供了资金,却无法纠正这种集中化。

建立市场本身,而不仅仅是规则

欧洲缺乏的是规模,而不是资本。这是梯若尔、贝尔若和勒泽克吕格-皮耶特里2026年1月文章的出发点[9]。每次有关竞争力的讨论最终都以注入更多资金的建议收场。欧洲生态系统能够孵化出优秀的初创企业,却难以将它们转化为能够与美国和亚洲巨头抗衡的全球冠军[9]。

梯若尔提出的框架分两步走[3]:首先识别市场失灵的机制,然后设计能够纠正这一机制而不创造新壁垒的规则。

在这方面,DMA是真正的进步。两年的实施经验表明,提前为主导平台制定清晰规则,胜过等待多年的传统反垄断程序[8]。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校准。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这项技术在过去十年间已从一种承诺变成了一种基础设施。梯若尔在2025年12月估计,在缺乏更强监管的情况下,这项技术的成本大于收益[3]。这是一个警告:技术扩散只有在有适当框架条件的前提下,才能自动带来好处。

技术进步只有在公民和机构能够影响其走向时,才能创造共同繁荣[4]。卡尔·贝内迪克特·弗雷在《进步如何终结》(How Progress Ends,2025年)中记录:当制度和垄断将努力引向寻租而非包容性增长时,创新可能就此止步[12]。2026年,欧洲企业在大多数生成式人工智能实际应用场景中落后于美国同类企业10%[4]。这种差距是结构性的。

监管而不放弃建设:四个着力点

先完成数字单一市场,再叠加监管层级。 只要信息技术服务在2023年欧盟内部跨境提供中仅占15%,整套监管体系就是施加于一个碎片化市场之上的——这样的市场根本无法孕育出有竞争力的替代者[10]。欧洲议会已在2026年1月关于技术主权的决议中确认了这一诊断:集中于非欧洲企业手中的权力,限制了欧洲创新和掌控自身数字经济的能力[13]。梯若尔、贝尔若和勒泽克吕格-皮耶特里将此列为绝对优先:先建单一市场,再谈产业政策工具[9]。

重新校准《人工智能法案》,避免加剧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之间的不对称。 原定于2026年8月2日生效的高风险系统完整义务,已被欧洲简化一揽子方案推迟至2027年12月2日[8]。这一延期含蓄地承认了问题的存在。需要根据运营者规模调整合规义务;需要将公共监督集中于以最强大模型主导市场的参与者;需要赋予欧洲人工智能办公室与欧盟竞争总司相当的调查手段,以便实时处理案件。

将研究税收抵免引导至中小企业的数字化推广。 法国每年在研发税收激励上支出70亿欧元,效果不佳,原因在于该工具缺乏针对性[4]。将其中一定比例重新聚焦于中型企业采用数字解决方案,将在潜力最大的地方释放生产率增益。安托南·贝尔若在荣获2025年度最佳青年经济学家奖后一直倡导这一建议[4]。这是总量不变前提下的资源再分配。

将公共数据政策建设为生产性公共品。 人工智能将改变全部生产流程[14]。阿克塞尔·阿尔基耶在《人工智能的双重冲击》(Le double choc de l’IA,2026年)中记录:如果数据继续作为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的私有财产,熊彼特所理论化的创造性破坏将无法得到保证[14]。公共服务、医院、交通、国民教育所产生的数据是一项被严重低估的战略资产。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框架下、由国家信息与自由委员会(CNIL)监管,对这些数据实施有结构的开放政策,将能够为欧洲人工智能模型提供数据支撑,同时避免重蹈私人数据攫取的逻辑[15]。CNIL与竞争管理局已于2025年3月就数据保护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竞争问题展开联合研究[15]。这种机构间协作是正确的衔接层级——前提是赋予其实际行动的权力。

2027年面前的抉择正在于此:继续监管一个欧洲自己从未建立的市场,还是决定建立那个其规则所预设的市场。

资料来源

[1] Asteres、Cigref、Numeum,欧洲企业数字采购研究,引自Studeria.fr,2026年8月,https://www.studeria.fr/articles-de-blog/couts-ia-generative-budgets-dsi-souverainete-numerique(查阅于2026年10月10日)。

[2]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CNUCED/UNCTAD),”高度集中的数字市场使消费者面临风险:如何改变现状”,2025年7月,https://unctad.org/news/highly-concentrated-digital-markets-put-consumers-risk-heres-how-change-course(查阅于2026年10月10日)。

[3] 让·梯若尔,”我们需要在数字时代实施更聪明的监管”,巴黎高等商学院(HEC Paris),2025年2月,https://www.hec.edu/en/school/news/jean-tirole-s-urgent-call-smarter-regulation-digital-age(查阅于2026年10月10日)。

[4] 国家生产率委员会,《变动中的世界:生成式人工智能节奏下的生产率与竞争力》,第五份报告,2025年4月,https://www.strategie-plan.gouv.fr/files/files/Publications/2025/2025-04-14%20-%20CNP%20-%20Rapport/CNP-2025-Cinqui%C3%A8me-Rapport-15avril.pdf(查阅于2026年10月10日)。

[5] 法国经济观察研究所(OFCE),”法国生产率脱节与信息通信技术密集型部门的表现不足”,政策简报,2024年11月,https://www.ofce.sciences-po.fr/blog2024/fr/2024/20241118_SBPG/(查阅于2026年10月10日)。

[6] 欧盟委员会,《法国2026年数字十年国家报告》,2026年6月,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fr/factpages/frances-2026-digital-decade-country-report(查阅于2026年10月10日)。

[7] Usine Digitale,”依据DMA对谷歌处以8.9亿欧元罚款”,2026年7月28日,https://www.usine-digitale.fr/big-tech/google/nouvelle-phase-de-confrontation-entre-lue-et-les-geants-americains-de-la-tech(查阅于2026年10月10日)。

[8] 欧盟委员会,《数字市场法年度执行报告》(COM(2026) 247 final),2026年5月21日,https://www.concurrences.com/en/bulletin/news-issues/may-2026/the-eu-commission-publishes-its-annual-report-on-the-implementation-and(查阅于2026年10月10日)。

[9] 安托南·贝尔若、安德烈·勒泽克吕格-皮耶特里、让·梯若尔,”欧洲不缺资本:缺的是规模化能力”,《项目辛迪加》,2026年1月6日,https://www.project-syndicate.org/commentary/eu-technological-innovation-suffers-from-lack-of-market-passer-a-l-echelle-and-incentives-by-antonin-bergeaud-et-al-2026-01(查阅于2026年10月10日)。

[10] 欧洲审计院,欧洲数字主权特别报告,引自IT Social,2026年3月,https://itsocial.fr/cloud-infrastructure-it/cloud-infrastructure-it-articles/souverainete-numerique-europeenne-les-initiatives-se-multiplient-mais-le-marche-reste-fragmente-et-le-retard-se-creuse/(查阅于2026年10月10日)。

[11] 法国国家统计与经济研究所(INSEE),《公共行政部门国民账户》,2025—2026年,https://www.insee.fr(查阅于2026年10月10日)。

[12] 卡尔·贝内迪克特·弗雷,《进步如何终结:技术、创新与国家命运》,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2025年,https://press.princeton.edu/books/hardcover/9780691233079/how-progress-ends(查阅于2026年10月10日)。

[13] 欧洲议会,关于欧洲技术主权与数字基础设施的决议(2025/2007(INI)),2026年1月22日,https://oeil.europarl.europa.eu/oeil/fr/procedure-document-summary/pdf?id=1884418(查阅于2026年10月10日)。

[14] 阿克塞尔·阿尔基耶,《人工智能的双重冲击:就业与财政》,2026年,https://shs.cairn.info/publications-de-axelle-arquie–111394(查阅于2026年10月10日)。

[15] 国家信息与自由委员会(CNIL),《2025年度报告》,2026年7月,https://www.cnil.fr/sites/default/files/2026-07/rapport_annuel_2025.pdf(查阅于2026年10月10日)。